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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84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

  (一)各地要严格区分季度(月份)纳税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第4季度(或12月份)纳税申报代替年度纳税申报,也不得以年度纳税申报代替第4季度(或12月份)纳税申报。

  (二)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认真进行申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对申报表逻辑关系不符、项目填写和附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以汇总的财务报表直接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

  (四)汇总纳税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实行逐级汇总申报制度,对未经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字盖章 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征税。

  二、对已受理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要对其申报项目认真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对审核存在明显问题和疑点的企业及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确定为当年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

  三、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兵团汇总纳税级次和企业较多,现对兵团及其所属企业年度纳税期限规定如下:从2001年度起,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师(局)汇总纳税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65日内,兵团汇总纳税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二)兵团各级应将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开进行纳税申报,事业单位一律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便于汇总,无论是否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的单位,其申报表第22至44行均不得省略。

  (三)兵团及师(局)在汇总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六《坏账损失明细表》、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时,可不按每笔业务明细填列,只填汇总后的合计数。兵团各级企业在填制《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时,其农业基本业务成本可不填列。

  四、严格执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制度。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申报表与所附本级纳税申报表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向其成员企业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反馈单数据必须与所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末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一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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