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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92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2001年度,由铁道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乌鲁木齐铁路局运输企业名单附后,名单以外非铁路运输企业(包括事业单位)须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100%投资管理的新疆公司及分公司(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就地预交办法,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即要求所属对上述企业进行彻底清理,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按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以及就地纳税企业应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凡未按规定办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要严格按照就地监管的规定办理。绝不容许监而不管的情况出现。区局将结合执法检查对此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及责任人要严肃予以追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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