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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603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企业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合法凭证是指:1、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2、给代办人员发放费用和佣金的花名册或代办费给付凭证。

  二、寿险企业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可在其上级公司规定的险种佣金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保险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折旧额的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实行专项审批制度。每年年初,由自治区保险分公司将修理、装修费计划按照定网点、定项目、定金额、定摊销期限统一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报批,经审核确认后下达。各地、州、市、县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工程每年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据实扣除,项目完工后,超过区局审核确认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保险企业的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须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其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由自治区分公司报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级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按调剂后的数额据实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对超过调剂的数额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就地补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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