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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80号

颁布时间:2001-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72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的天山汽车制造厂和乌鲁木齐斯太尔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在2000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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