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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15号

颁布时间:1997-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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