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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实行全区集中纳税申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222号

颁布时间:2003-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级市(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关于实行全区集中纳税的请示》,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作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单位,从2003年起将在全区系统范围内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全区核算范围内所有的业务经营及管理活动发生的原始凭证将统一送区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帐务处理、集中编制会计报表、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各地市级分公司因会计核算方法改变而变成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同意广西人寿保险系统从2003年起(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期间)由中国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统一在南宁市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有关税务事项。

  实行全区集中统一纳税申报后,各级分公司仍应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对相关税务事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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