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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696号

颁布时间:1999-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清缴检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得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银行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原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银行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监管权限的规定,报经同级国家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未经审核自行在前扣除的,应调整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按照监管权限的规定,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地、市国税局对银行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审核扣除情况,应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要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四、银行企业其他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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