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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97]22号

颁布时间:1997-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现就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供电局和邮电局等汇总纳税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45日内须向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县级国家税务局监督检查。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基金会)不论有无金融许可证,都要向县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已经县局批准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未经县局批准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一律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营业收入预征3%的所得税。

  三、帐证健全,要求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于10月20日前向县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清缴申请表)(须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和97年1-9月份会计报表,由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确定。

  四、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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