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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8]256号

颁布时间:1998-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佳地税发[1998]27号《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部分中、小学校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择校生及自费生收取的费用,虽名为捐资助学费,实质是有对象、有标准的收费,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 所列的免税项目中“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予以免税。

  二、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中、小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小学)收取的助学费和非义务学校(高中)超标准和范围收取的助学费,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上缴各级教委的支出及基建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黑教联发[1997]27号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阶段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1)、《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2)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杂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

  初中(包括职业初中,下同),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

  其它乡(镇),城市远郊区初中和村级小学,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群众负担能力,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实行二部制授课的班级,其就读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杂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借读费对符合借读条 件就学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为普通在校生杂费标准的4倍。

  3、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全省规定为班费、教材费、看护班费、热饭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卫生费(包括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规定组织学生观看电影、戏剧、音乐会及大型活动的费用;按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必须进行的体检、常规病防治、计划免疫、接种费用)等六项。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本着客观必要,群众自愿,按成本校收,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民主管理的原则,由市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六项之内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4、住宿费有住宿生的小学、初中,可按学生在校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充集体就餐的炊事人员的工资及增添和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5、初中升高中考务费一、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报名费、卷子费等任何费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以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具体减免办法和比价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1996]18号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不准搞“择校生”或以“校中校”、“校外班”等各种形式搞变相“择校生”,高收费。严禁超出本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如有违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按本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各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小学、初中杂费的提高,减少教育专项基金,更不能以此抵拨正常教育经费。

  五、各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六、此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新学期全部在校生开始执行。杂费要严格按学期收取。黑教联发[1995]31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凡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七、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①普通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150元;②市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③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④有条 件举办文体特长班的学校可适当加收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学校提出实际成本测算,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住宿费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技半月计收,超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助炊事人员工资,增添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3、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试卷等任何费用)。

  4、代收费和眼务性的收费可参照义务教育的收费原则和办法由市、地、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二、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纳的学费未达到生均培养成本之前,为了改善重点高中的办学条 件,有条 件的重点高中在保证正常招生的前提下,按当年招生计划10%的比例录取计划外学生。计划外学生学费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各学校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计划外学生比例。要加强对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出台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五、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使用的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高中学费提高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抵拨教育正常经费。

  六、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七、此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份新学期全体在校生开始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

  计划外学生的学费一次性收取还是按学期收取,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八、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和国家教委教基[199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一、民办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民办学校必须具备《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 例》第九条 规定的条 件,方能按民办学校批准收取学费。

  二、民办中小学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由各级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

  三、收费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学校办学条 件按办学成本具体确定。我省现阶段,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学校办学条 件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此高限以内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宿费、通勤费和伙食费可按成本另行核定。

  四、学费收取原则上要按学期收取,按学期收取有困难的要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方可按学年收取。

  五、各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

  六、各地市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新学期起执行。可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办理。

  八、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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