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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由人均550元调整为8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放的企业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除;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二、各地、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区企业计税工作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地区或行业,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地、市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额20%的幅度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四、调整后的计税工资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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