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1]161号
颁布时间:2001-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下发后,有些国税局来电请示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经与省教育厅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省管高等院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的确定,由该校办企业所在地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数额的确定,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审核后,按季或半年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办企业免税资格及免税数额的确定,仍按省国税局赣国税发[2000]325号文件办理。
四、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资格确认后,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安排在资格确定两个年度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年检的手续比照本文第一条 的规定办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