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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206号

颁布时间:2002-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限连续计算,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超过税法规定期限的亏损不能弥补。

  (二)纳税人可用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

  (三)对税务机关检查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格式附后);(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年度会计报表;(三)弥补亏损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核实该年度亏损额的有关资料;(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或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认真审核,并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签署审核处理意见后,纳税人据以弥补亏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造成多申报亏损数额的,税务机关除调减其亏损额外,还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税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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