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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经纪公司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哈地税函[2001]1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

  你局《关于兴业经纪公司计征所得税的请示》(哈地税稽字[20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兴业经纪公司的股票交易属于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对于该公司的股票投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股权投资所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兴业经纪公司应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投资收益和损失,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该公司的股权投资所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没有在相关帐目中进行记录核算,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虽没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鉴定,对兴业经纪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采用合理的核定征收方式从高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应督促兴业经纪公司健全核算制度,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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