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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23号

颁布时间:2000-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上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执行情况时反映我省部分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为了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乡镇企业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乡镇企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额减征10%的所得税,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2.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边远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4.新办乡镇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合计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企业职工中斩安置上述人员仍占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5.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凡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 7]4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及时办理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审批手续。

  三、各级地税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及时明确乡镇企业的纳税方式。对帐目健全、核算规范、资料真实全面的乡镇企业必须实行企业申报,查帐征收方式;对帐目不全、资料不实的乡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实行核定征收,并要限期建帐健制,逐步向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乡镇企业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项工作。各有关企业也应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办理好有关纳税事宜。各地州市地税局要安排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有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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