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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问题函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78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问题的函》(内政办字[2003]327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问题的函

  自治区地税局:

  2003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延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的批复》(内政字[2003]275号),原则同意延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一年。请你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和比例。

  专此致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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