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现根据《税收征合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所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建帐建制的个体私营企业,每月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基层税务部门上报月份财务报表。

  二、企业上报各行业的月份财务报表是指以损益表的基本内容为主,由财政部门或各行业自行统一印制的月份电讯财务指标报表。季度和年度须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报送)。

  三、为了进一步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要求各基层税务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月份、季度、年度的财务报表时,要认真审核并与纳税申报表相对应审查。

  四、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受理后,在进行申报,检查或稽查时要把申报数与企业财务决算结合,对照审核。

  五、对于纳税申报审核的准确与否,省局将把其准确率做为一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对基层税务部门进行考核,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六、凡企业上报的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经过基层税务部门审核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最迟不超过一个季度),补缴税款,逾期不改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要求各基层税务部门把有关内容传达到每一个纳税户手中。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