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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72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1999年度全省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布置、统一行动,确保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进行申报前的政策辅导培训和文件送达。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的规定,采取文件公告、直接送达、集中培训等方式,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政策辅导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具体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1.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要进行培训。同时要对参加培训的纳税人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明确责任。

  2.谁管理谁培训的原则。培训工作的具体分工为:①省局确定的60户新报表试点上市公司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其培训工作由省局集中组织(具体培训名单附后);②地、州、市确定的新报表试点单位,由地、州、市统一组织培训;③其余企业均由各县(市、区)和征管分局进行培训。

  3.培训工作必须在1999年12月20日前结束,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及时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核审批手续。根据国税发[1998]182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具体审核、审批项目内容的要求是:

  1.总机构税前提取管理费的审批工作。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24号)文中所规定的办法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和未使用专用票据的,一律不准在税前扣除。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制开发项目的确认及支出的审核。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42号)文的规定,“三新”

  项目的确认,由省局统一办理,“三新”项目的税前扣除和抵扣数额,由当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

  3.财产损失的扣除审核工作。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 98]6号)文中的规定:省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省级部门和企业参股或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省级二轻集体企业、供销社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地税局审核确定;地、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省级二轻、供销社外的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由地、州、市地税局审核或确定审核权限。

  4.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而增提折旧或增加摊销额的审核工作。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6.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由纳税人申报,一律由汇算清缴的申报受理机关审核、调整。

  (三)纳税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都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进行申报。申报可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和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两种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纳税人都必须按税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如实逐项填报申报表格中的所有项目并报送有关资料。

  1.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报时间。纳税人申报工作必须在2000年2月底结束。

  3.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4.延期申报的核准。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延期的期限内办理申报手续。

  5.对不按期申报或不申报的处理。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期限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以书面文书的形式通知其限期申报,并处于罚款;在限期内仍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 997]91号)的规定,以偷税论处。

  6.申报表的印制和发放。省级国有及试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按本通知所附报表的统一格式,确定印制发放的具体方式。

  纳税申报表不能重复发放。

  (四)申报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

  1.审核的主要内容。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在申报受理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入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2.申报受理审核要及时。申报受理审核和确认要在申报当时进行,不得无故拖延。因未及时办理申报受理审核而造成逾期申报的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3.受理审核方式及要求。为节省人力和时间,统一口径,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1999年的申报受理必须集中进行。省局确定的60户新报表试点企业由省局三处集中受理审核,其他企业原则上以县(市、区)

  或征管分局为单位,成立汇算清缴申报受理审核小组,集中对辖区纳税人(除省局确定试点的60户外)申报的报表和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对受理审核完毕的,各受理审核机关要加注受理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要签字。

  4.经税务机关办理全部申报受理审核确认手续后的申报表,一律不能随意变动。凡因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发生数(包括收入、支出项目和有关计算指标)不实或者计算错误造成少计的税款,均按偷、逃税处理,责任由企业承担。

  (五)做好欠缴税款的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款入库手续,提高入库率,不得擅自延长税款入库期限。

  1.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2.做好以前年度欠税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要下大力气,多想办法,清理旧欠、防止新欠。对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及时入库的税款,被其他执法部门以欠税等原因收缴的,一律不得抵减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应交税款。

  (六)准确及时做好纳税检查工作。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其检查管理办法按国税发[1999]155号文的规定执行。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七)搞好工作总结。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上报省局。非特殊原因不得无故拖延上报时间。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税源分析;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4.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八)关于新报表的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确定了60户企业进行新报表的试点。各地、州、市税务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5一10户进行试点。为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哪一级确定的试点企业,其报表的发放、申报受理审核就由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对于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及时足额组织各项税款入库、增强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意识和提高征管水平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当作今后一段时间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核心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及时部署、层层落实,同时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汇算清缴工作小组,集中时间把这项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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