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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沈国税函[2002]208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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