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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合并、分立后,按规定合并、分立企业可继续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或分属省、市级企业的,选择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条(二)项和第二条(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各市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并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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