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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236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四、对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中央企业参资入股的股份公司举办的全资子公司、投资入股及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企业参股比例缴入中央金库。

  六、各市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按照管理审批权限,严格减税、免税、税前扣除及弥补亏损等各项审批制度,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各项管理,严格执行反馈制度,及时做好成员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签字和盖章工作,保障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本通知执行中,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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