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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1998]9号 浙地税二[1998]174号

颁布时间:1998-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及省以下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及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集资、附加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应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上述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也将分批公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未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地税机关应依法征税。

  三、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证明,否则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列支或提取的成本、费用损失,应按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五、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一分局要尽快进行调查,摸清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应纳税收入等有关情况。

  六、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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