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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23号

颁布时间:1998-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从1999年起企业所得税将纳入税收收入计划考核,因此,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全面完成企业所得税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将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新税制实施已有四年的时间,各单位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但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断改革,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因此各单位应借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机,对参与汇算的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单位的分管局长要督促做好此项工作,以此来进一步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汇算清缴为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1999年起对上市公司试用“新申报表”(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规定),此申报表内容详细,逻辑关系复杂,填报难度较大。

  为做好新申报表填报工作,各单位对内要组织认真学习,对外要进行培训辅导,以确保企业申报工作正常进行。

  三、认真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签章 工作。

  为了便于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汇总纳税企业年度逐级申报制度。为使逐级申报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各单位必须向汇总成员企业宣传就地申报、签章 的规定及操作办法,并说明签章 后的申报表才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报表,督促企业将签字盖章 后的申报表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具体按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和市局渝国税发[1998]30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中央国有煤矿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按照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65号文)的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国税局对下放给地方的企业不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上划给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所得税从划转之日起由国税局征收,有关区县局要认真做好接交工作并进行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确定重点,做好所得税检查工作。

  为了保证检查的质量,1998年汇算清缴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申报纳税户数的30%。今年重点检查的企业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多年亏损企业、历年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七、认真及时报送税源报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今年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编报口径同往年一样,没有变化。报表的税源分析指标及口径仍按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重国税发[1996]285号)要求办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税源分析;(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总结报告及税源分析要有典型实例,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备单位务必在1999年5月15日前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不再通过软盘报送,通过FTP市局服务器(地址298.16.16.7)所得税目录报送。各单位编制报表的人员可在计算机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八、汇算清缴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应按97年和98年的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可将有关法规整理归集,用于干部培训和对外宣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九、对1998年汇缴工作的考核评比仍按市局渝国税发[1998]49号文的要求进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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