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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27号

颁布时间:1999-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在渝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在其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三、凡涉及纳税人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报批等纳税事项的,应按照市局渝国税发[1998]40号、42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总局《办法》中凡有“当地税务机关”的,在此明确为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五、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执行。

  六、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加大对中央在渝事业单位的清理力度,尤其是对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清理,纳入征管范围;要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以提高我们的征收管理水平。

  七、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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