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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30号

颁布时间:1999-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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