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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35号

颁布时间:1999-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或免、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企业技术开发费超过上年10%部份需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等,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在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均不得认可。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的,均应根据《条 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区县(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纳税人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处于减免税期间的,年度中间应按《细则》的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缓缴手续,年终办理完减免税手续后再予以退库和结清有关税收手续。

  四、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在今年的汇算工作中很好贯彻,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我们研究解决,并为市局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打下基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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