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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北石油专用管材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5-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北石油专用管材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系1998年成立,2004年9月取得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三类资产’认定证明”,10月省劳动部门出具了“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新安置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10月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规定,同意给予该公司免征2004年8至12月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现象,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征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向省局反馈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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