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67号),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要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申报的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坚决克服不批不管的麻痹思想,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征管信息化系统这一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企业的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扣除、工效挂钩工资的发放和储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情况,通过实行动态管理,使我省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加强和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和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改变过去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保证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税基受到侵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简化手续,按照总局提出的“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或减免税程序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在监管环节和审批过程中出现真空。

  (一)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并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税收法规、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除取消审批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以正式文件批复形式下达给申请单位。对上报的申请,减免税的依据要准确,资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必要时要出具专题调查或审计报告。

  (二)财产(呆账)损失的审批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要求处理,并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1、呆账损失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含)

  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2、各项损失的审批,应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对确需由省级机构汇总审批的,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审批事项逐级审核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69号)要求办理。

  3、各项损失的审批,依据要准确,资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要有审核人的调查报告,必要时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企业特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各地自己先行试点,力争年内总结推广。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