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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3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10:32:0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行政管理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省规定执行。  此条已于2006年8月8日失效

  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数额的确定:按上年实际发生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如上年有结余的,还应核减基数。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程序: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主管机关应及时对《汇集表中提供的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提取数进行审核,对反映不实的的内容及数据应作调整。

  四、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核: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汇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汇集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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