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240号
颁布时间:1999-10-18 13:08:4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藏国税函[1999]14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需要返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须提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文件,确认其属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同时有关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度预缴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否则,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补征其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