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5]81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18:30:55.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的企业为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该类企业权限于“优化资本结构”50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2、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地税发[2005]20号
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大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精神并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现对财政性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有具体使用项目的拨款,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应视同财政性补贴收入,转入“补贴收入”科目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流动资金记入“资本公积”,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贷款银行,企业根据银行开具的完息凭证冲减财务费用,该项贴息资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没有具体使用项目或按规定不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款项,应作为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