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6]93号
颁布时间:2006-06-06 13:36:5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退税(抵税)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 纳税人退税(抵税)申请书
2、纳税人已在地税局按代开货物运输发票金额3.3%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二、 税务机关受理
1、 主管国税局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根据汇算清缴结果填写《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
2、 税款如由主管国税局退(抵)税,应对纳税人发放《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持《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先到主管地税局确认已经预征的所得税额度。
3、 税款如由主管地税局退(抵)税,应对纳税人发放《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到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事宜。
4、 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接到确认后的《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后,凭纳税人报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办理退(抵)税。
5、 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退(抵)税款。
6、 通知第五条信息交换制度以《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的形式进行。
附件:1.《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1:
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确认书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地址 | |||||||||||||||||
经济类型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已在地税局按3.3%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 |||||||||||||||||
已在主管国税局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 |||||||||||||||||
国税局汇算清缴后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 |||||||||||||||||
应退(抵)企业所得税额 | |||||||||||||||||
应由国税局退(抵)企业所得税额 | |||||||||||||||||
应由地税局退(抵)企业所得税额 | |||||||||||||||||
产生退(抵)税款原因: | |||||||||||||||||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一式3份,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及企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