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6]65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09:13:2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局),当涂县、市区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而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外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无论其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均按以下规定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1.5%。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1.5%。

  建筑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据分包或转包单位收款凭证(建安发票)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年终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施工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马地税[2004]154号)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我市市区建筑安装企业到当涂县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或当涂县建筑安装企业到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均视为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