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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12-26 10:47:3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做好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汇缴主体、汇缴程序,统一了年度申报期限,也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行为,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新的汇缴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各级地税干部要认真学习,充分领会,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新管理办法的能力。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辅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说明新汇缴办法汇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使纳税人了解新办法,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新的汇缴管理办法为契机,做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部署、政策宣传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要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等今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对于不具备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纳税评估的,要认真组织开展人工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四)各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整合力量,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后的检查工作。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重点:一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情况;二是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广告、中介服务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和交通运输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三是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重点煤炭企业和长期亏而不倒的企业。

  四、各市地税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请于每年的6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 ]368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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