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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5]60号

颁布时间:2005-04-29 09:53:44.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现就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当年某“三新”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税前抵扣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研发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据实税前扣除。

  (二)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三)新技术是指在一定领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者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序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四)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五)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料外,纳税人还应提供上年和当年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明细表;参与“三新”研发的专业人员的人数、工资薪金支出明细表。

  二、取消弥补亏损审核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政策辅导、宣传,强化纳税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税基管理,应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及时对亏损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对纳税人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把长期亏损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要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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