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03-26 14:54:3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同时,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第七条,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