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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5]76号

颁布时间:2005-06-09 09:20:51.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此次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月度或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申报继续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及附表(即一张主表,十张附表)。“新申报表”适用范围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申报时,如果涉及与年度发放数有关的支出,如工资总额等三项支出;或者与年度收入有关的限额支出,如招待费等,一般不进行“新申报表”第三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第四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填报;如果纳税人有国债利息收入或技术开发费力口计扣除额等项目,可在日常预缴申报时,进行第四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在月度(季度)申报时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第三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栏目,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确认销售收入时,前期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第四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三、“新申报表”的修订,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减轻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申报填报工作量,切实提高了办税效率。县局、市区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并根据我局《税收政策辅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申报表”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并以此为契机,强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了解掌握企业预缴申报情况,不断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

  四、“新申报表”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附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及第2行“利润总额”分别取自企业“损益表”中相应指标。

  2、第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及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与皖地税[2003]19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保持一致。对于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如: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为15%,则投资方100万元的投资收益的还原修正额等于100X[1/(1—15%)一1]万元也计入“纳税调整增加额”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纳税调整减少额”中。

  3、将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括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免税所得”项目,作为《新申报表》的第5行及第6行,进行单独反映。

  4、第11行“减免抵所得税额”包括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税额。

  5、新增加第12行“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将查补以前年度税额,进行单独反映。

  6、第15行“本期应补(退)缴所得税额”为已扣除新增加的第14行“批准缓交所得税额”后,企业本期实际应补缴(应退还)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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