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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职工再就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29 10:58:2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全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就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几个业务问题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现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凡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各类新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比照劳动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可以比照执行。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分期扣除。

  三、为了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对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认定的新办的软件开发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下同)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及经批准认定的原有非新办软件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二年内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三)为支持软件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会费,允许税前扣除。

  四、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为了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允许按实际发放数据实税前扣除。

  五、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提取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商誉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外购的商誉,不允许摊销费用,但在纳税人合并、转让或进行清算时,可按合并、转让或清算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额计算损益。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一)下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资格认定项目,由省地税局审核或审批:

  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需要减免税照顾的;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等实行减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发证管理的企业;

  3、省属企业的减免。

  (二)除省地税局审批权限之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市地税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审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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