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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废止]

沈地税发[2007]38号

颁布时间:2007-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预〔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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