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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桂财税[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

  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

  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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