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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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