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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105号

颁布时间:200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备案登记时,应按《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再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对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备案、退税审核和事后监管三关。凡是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手续;税务机关在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先到企业实地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退税后,应在五年内对其跟踪管理,如在监管期内发现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退税税款。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公式仅适用于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而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源泉管理。要及时对总局下达的海关进口进料电子数据进行划分,并通知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免、抵、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

  (三)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出口货物,按《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如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相应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国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应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审核;如外贸企业采取代理进口方式的,外贸企业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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