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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4]202号

颁布时间:2004-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规定,现就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已经签定出口尿素合同的生产企业在2004年3月25日前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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