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91号

颁布时间:2005-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