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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对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认真核查本地区企业的出口退税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有从《通知》中所述货源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对所签合同、购货、付款、出口及收汇等方面进行排查,查清查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管理。除《通知》中强调的重点企业外,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或出口业务,要重点监管:

  1.企业当年出口增长异常的;

  2.企业当年出口虽整体无异常增长,但某一商品增长异常且从异地购货的;

  3.企业是外地个人承包经营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地个人,生产经营大起大落的;

  4.从骗税敏感地或易发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各市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和规定的程序,严禁擅自改变或变通。

  四、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深入了解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密切关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新动向,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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