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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61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有关出口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际情况,在1998年7月20日前向我局主管退税税务祝关(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报送有关本企业类别等级的书面申请,以便我局做好上报或与市外经贸委会商确定各类企业名单工作。

  万州、黔江开发区所辖出口企业类别等级书面申请由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集中报送我局划分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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