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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渝国税发[1998]162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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