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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09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并按时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同意后,须报当地迟税机关备案。

  2、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即“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退税机关确认。

  3、对使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按季申报时,由企业按季报主管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审核后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审批“免、抵”及退税额。

  4、各地税退机关负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5、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企业,1999年1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由主管征税机关进行清理。

  各地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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