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1999]23号
颁布时间:1999-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出口企业:
为了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要求,现将我市1998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凡1998年度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都必须参加清算。对1998年报关离境,但在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不在本次清算范围之内,列入下年清算,但必须在1999年3月31日前做销售处理,6月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逾期退税机关将不再受理。
二、各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认真执行出口政策规定。全面、系统地对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清算。按时上报清算报告和清算报表,超过清算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上年度出口退税申报。
三、各外贸(工贸)公司、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应填报《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于3月31日前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来回函备案表》及已齐全的退税单证在1999年3月31日前上报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各出口企业在上报清算报表的同时附送清算报告。
四、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应附送外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货物远期结汇证明,在清算期内参加清算,并报送《出口货物远期结汇备案表》。收汇后,应及时向退税机关补报收汇核销单,到期仍未收汇的,退税机关将收回已退税款。
五、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免、抵、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指定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反馈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清算检查工作。各基层局请于4月10日前,将出口企业的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