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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渝国税发[1998]226号

颁布时间:1998-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月1日财税字[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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