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89号

颁布时间:1999-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县(区)局、直属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函[1999]89号《关于对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对辖区内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规定征税,对已经调查清楚的,请抓紧组织入库。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安居住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08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但最近发现,一些地方未认真执行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征收营业税,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作出免税的规定。这违反了国家税法。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地必须认真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征收营业税。凡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